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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月12日至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根据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对《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做了认真修改,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召开由企业、科研机构负责人和科技人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深入听取意见、建议。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形成了《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已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对我省转方式调结构、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产生积极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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